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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101年度重秩字第15號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25 日

法官趙炳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裁定    101年度重秩字第15號

被移送人 陳俊男

上列被移送人陳俊男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101 年5月21日新北警重刑社字第037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俊男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而有危害安全之虞,處罰鍰新臺幣捌仟元。

扣案之瓦斯槍壹把、彈匣壹個、鋼珠彈貳拾顆,均沒入。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一、被移送人陳俊男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於民國101年5月16日21時10分許。

(二)地點:新北市○○區○○路1段與三和路口。

(三)行為: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而有危害安全之虞。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陳俊男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扣押筆錄(載明扣押瓦斯槍1把、彈匣1個、鋼珠彈20顆)1份附卷可稽。

(三)現場並扣得被移送人陳俊男所有之瓦斯槍1把、彈匣1個、鋼珠彈20顆為證。

三、扣案之瓦斯槍1把、彈匣1個、鋼珠彈20顆,係被移送人供違反本件社會秩序維護法所用之物,為其所有,業據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供明在卷,爰併予宣告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5條第3款、第2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 5 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5 日

法 官 趙炳煌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5 日

書 記 官 胡明怡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三重簡易庭101年度重秩字第15號於民國 101 年 05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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