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裁定
101年度重秩易字第4號
- 移送機關
-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
被處罰人 陳俊男
上列被處罰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5月25日以101 年度重秩字第15號裁定裁處罰鍰,因被處罰人逾期不繳納罰鍰,移送機關以中華民國101 年10月29日新北警重刑社字第037-1號聲請書聲請易以拘留,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俊男易以拘留伍日。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一、罰鍰逾期不完納者,警察機關得聲請易以拘留。罰鍰易以拘留,以新臺幣300以上900元以下折算1 日。但易以拘留期間不得逾五日。罰鍰總額折算逾五日者,以罰鍰總額與五日之日數比例折算。易以拘留不滿1 日零數不算。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3項、第21條第1項、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處罰人陳俊男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裁處罰鍰新臺幣(下同)8,000 元,並確定在案,惟被處罰人因逾期不繳納罰鍰,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3 項之規定,聲請易以拘留,並提出罰鍰易以拘留聲請書、執行通知單、送達證書、本院101 年度重秩字第15號裁定各影本1份等為證。
三、經核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茲被處罰人應繳納之罰鍰新台幣8,000元,罰鍰易以拘留,以新臺幣300元以上900 元以下折算一日,易以拘留期間已逾五日,罰鍰總額折算逾五日者,以罰鍰總額與五日之日數比例折算,故被處罰人陳俊男罰鍰總額新台幣8,000 元,易以拘留,以新台幣1,600元折算一日,罰鍰總額易以拘留五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3項、第2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