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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裁定

101年度重秩易字第4號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1 月 05 日

法官趙炳煌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

被處罰人 陳俊男

上列被處罰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5月25日以101 年度重秩字第15號裁定裁處罰鍰,因被處罰人逾期不繳納罰鍰,移送機關以中華民國101 年10月29日新北警重刑社字第037-1號聲請書聲請易以拘留,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俊男易以拘留伍日。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一、罰鍰逾期不完納者,警察機關得聲請易以拘留。罰鍰易以拘留,以新臺幣300以上900元以下折算1 日。但易以拘留期間不得逾五日。罰鍰總額折算逾五日者,以罰鍰總額與五日之日數比例折算。易以拘留不滿1 日零數不算。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3項、第21條第1項、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處罰人陳俊男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裁處罰鍰新臺幣(下同)8,000 元,並確定在案,惟被處罰人因逾期不繳納罰鍰,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3 項之規定,聲請易以拘留,並提出罰鍰易以拘留聲請書、執行通知單、送達證書、本院101 年度重秩字第15號裁定各影本1份等為證。

三、經核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茲被處罰人應繳納之罰鍰新台幣8,000元,罰鍰易以拘留,以新臺幣300元以上900 元以下折算一日,易以拘留期間已逾五日,罰鍰總額折算逾五日者,以罰鍰總額與五日之日數比例折算,故被處罰人陳俊男罰鍰總額新台幣8,000 元,易以拘留,以新台幣1,600元折算一日,罰鍰總額易以拘留五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3項、第2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5 日

法 官 趙炳煌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5 日

書 記 官 胡明怡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三重簡易庭101年度重秩易字第4號於民國 101 年 11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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