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101年度重秩聲字第15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裁定 101年度重秩聲字第15號
異議人即
- 受處分人
- 曾少鈞
陳素琴
柯德全
留啟偉
吳澤宏
張阿美
余育明
胡俊宏
林俊賢
施昭任
楊龍元
王章岳
余志明
林宏宇
上列異議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對於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於中華民國101年10月26日所為之處分(新北警蘆裁字第10142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原處分機關認聲明異議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而裁處聲明異議人罰鍰新臺幣(下同)9,000元:
(一)時間:民國101年10月26日上午0時15分許。
(二)地點:新北市○○區○○路87號之2,2樓。
(三)行為:以象棋為賭具賭博財物,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4條之於非公共場所或非公眾得出入之職業賭場所,賭博財物之規定。
二、異議人聲明異議意旨略以:101年11月1日(即農曆9月18日)為新北市蘆洲區一年一度有關神明繞境大拜拜之地方盛事,所有蘆洲區宮廟皆因此而籌措準備、全體動員。而查獲處所係為奉拜魁星大帝、三太子等神明之宮廟,亦準備蘆洲繞境大拜拜,信徒們即異議人等不斷忙碌而籌備。於此種慶典活動之聚會討論、分派工作等,隨繞境大拜拜時間之逼近而越為繁忙,或許其中有些人趁機偷閒為賭博活動,然對在場眾人及異議人而言,此情狀有若逄年過節時他人之賭博娛樂,因此並未在意或注意,即便真的有人賭博,人數也不過4~5人而已,絕無所謂全體聚賭活動存在,前開處所亦絕非職業賭場。案發當日,在場人及異議人等正在客廳討論神明繞境大拜拜、出陣等事,亦有部分信徒在泡茶聊天看電視,當時桌椅上並無賭金或賭具等,然警察突然破門而入,並叫所有人把口袋裡的現金拿出來,並當場聲稱此為賭金而予以扣押沒收,同時又把象棋及一些新拆封之物件稱係賭具,惟倘廟會活動中僅寥寥數人聚在一旁賭博,卻將全部在場信徒均認定為聚賭共犯,場所亦為職業賭場,豈不荒謬?本案有諸多疑點仍待調查,究何人確實參與賭博、何人沒有參與?該場所是否為職業賭場?亦僅係偶發之賭博活動?皆有待釐清確認,本案除承認賭博之人外,其於異議人既為否認,又欠缺積極證明異議人在場參與賭博之證據,同時尚有諸多疑點需要調查,請求撤銷原處分云云。
三、按於非公共場所或非公眾得出入之職業賭博場所,賭博財物者,處9,000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4條定有明文。又本法第84條所稱職業賭博場所,係指具有營利性之賭博場所而言,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13條已有明文。經查,本件異議人等人當日亦在場賭博乙節,業據證人即賭客陳郁、宋添進、曾國霖、黃平玉等於警詢證述甚詳,且證人即負責把風之郭哲緯於警詢證稱:「(問:警方於101年10月26日上午5時15分在新北市○○區○○路87號之2、2樓查獲賭博案你當時在何處?)答:我當時正要開第一道鐵門讓賭客出去警方就前來查緝。(問:你在該處係從事何工作?)答:我是幫忙賭客開門。(問:你至該處工作幾天?有無薪資?)答:我至該處約一星期的時間,我是去幫忙,無薪資。(問:你可知該處係賭博場所)答:我知道。(問:你可知你在賭場工作性質是甚麼?)答:幫客人開門及監看電視螢幕看賭客進出及幫忙買東西,我是去幫忙的。(問:你可知你在該賭場的工作就是把風?)答:我知道。(問:你是否有在一樓至二樓的樓梯間把風?)答:有的。)問:警方查緝時於現場埋伏見你在一樓至二樓間把風,若有狀況,見警方來是否就立即通報?)答:是的。(問:該處是否有擺設神壇?可否拜拜?)答:有神壇但我不知是何神,我不知道可不可以拜拜因為我不曾拜過。(問:警方查緝時香爐內是否有香在燃燒?)答:沒有香在燃燒。(問:你今日在該處時是否有賭客點香拜拜?)答:我沒見過賭客有點香拜拜過。」,核與異議人曾少鈞、陳素琴、柯德全、留啟偉、余育明、林宏宇於警詢陳稱:該處有裝監視器,要進入裡面,必須有監視器確認身分後,把風的人才會開門等供述相符。此外,本件復查獲賭具象棋16副、天九牌2 副、骰子100顆、監視器鏡頭3個、螢幕1台、無線電1台、賭客記帳清單3紙、賭資362,900元、抽頭金122,400元等物扣案為證,足見在場之人均係為賭博之目的而至該處賭場。異議人辯稱僅係前往該處討論蘆洲繞境大拜拜一事,警察查獲當時,異議人或討論神明繞境大拜拜、出陣等事,或在客廳泡茶云云,惟以本件賭場為躲避查緝而加裝監視器及把風人員,賭場負責人豈有冒消息走漏之風險,而讓所謂參與蘆洲繞境大拜拜之信徒隨意出入之理。況在賭場裏賭博之型態本來就屬動態過程,可能持續賭博,亦可能間歇參與賭博;可能先觀望再下場賭博,亦可能已輸光後在旁觀看;可能原參與賭博,於警方到來時恰好暫歇或停歇,諸種情況不一而足。而異議人既係以賭博之目的進入賭場並滯留其內,除非其確能舉證自己之在場與賭博無關,否則其在場之事實,已足認與公共秩序之維護與社會安寧有影響。移送機關據以認定其有參與賭博而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行為,於採證法則上並無何明顯違誤。異議人等空言否認賭博行為,尚難採認,其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57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