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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109年度重秩字第1號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22 日

法官趙義德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裁定    109年度重秩字第1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

被移送人 曾春豪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8年12月11日新北警莊刑字第1083701201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曾春豪無故撥打警察機關報案專線,經勸阻不聽,處罰鍰新臺幣壹萬元。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8年7月10日至108年11月26日。

(二)地點: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2樓。

(三)行為:於上揭時、地,以其名下門號0000000000手機無故撥打警察機關110報案專線,謊稱有違停及其他不實報案內容,且於無故撥打專線期間經受理員警勸阻仍未改善。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108年10月31日新北警勤字第1082051826號函。

(二)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勤務指揮中心受理各類案件紀錄單。

(三)通聯調閱查詢單。

(四)電話紀錄。

三、按無故撥打警察機關報案專線,經勸阻不聽者,處拘留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4款定有明文。本法條立法目的旨在現行消防法已有針對無故撥打火警電話(119)者之相關罰則,對於無故撥打報案專線(110)者卻無任何法令有所規範及罰則,造成確實有緊急事件之民眾於撥打報案專線時,卻遇到忙線狀況,因此對於濫打報案專線者,實有必要予以裁罰,以達嚇阻之效。查被移送人自108年7月10日起,以手機電話0000000000多次無故撥打110警察報案專線,受理警員接聽後發現多為謊報電話或無具體報案事由,且經受理警員於電話中多次勸阻,惟被移送人仍不聽勸阻,核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4款之行為,應依上開規定予以處罰。爰審酌被移送人為本件非行之動機、手段、所生危害等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罰鍰。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85條第4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2 日

法 官 趙義德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裕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三重簡易庭109年度重秩字第1號於民國 109 年 01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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