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九十年度重秩易字第二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裁定 九十年度重秩易字第二號
- 移送機關
- 臺北縣警察局三重分局
被 移送 人 甲○○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於九十年六月二十七日九十年度重秩字第
第八0號裁定裁處罰鍰,逾期不繳納,聲請機關聲請易以拘留,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易處拘留五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處罰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鈞院裁處罰鍰新台幣((下同)一萬五千元確定,惟被處罰人已逾法定期限而不繳納,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二十條第三項規定,聲請易以拘留等語,並提出本院裁定書、送達證書、執行通知書等影本等件為證。
二、核本件聲請於法並不合,應予准許。又被告處罰人雖達裁處一萬五千元未繳,若以九百元折算一日,因罰鍰金額超過四千五百元,折算總額逾五日,應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以上開罰鍰總額與五日之日數比例折算,應易以拘留五日。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二十一條第一、二項裁定如文主。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