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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九十年度重秩易字第二號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10 月 29 日

法官陳世杰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裁定           九十年度重秩易字第二號

移送機關
臺北縣警察局三重分局

  被 移送 人 甲○○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於九十年六月二十七日九十年度重秩字第

第八0號裁定裁處罰鍰,逾期不繳納,聲請機關聲請易以拘留,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易處拘留五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處罰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鈞院裁處罰鍰新台幣((下同)一萬五千元確定,惟被處罰人已逾法定期限而不繳納,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二十條第三項規定,聲請易以拘留等語,並提出本院裁定書、送達證書、執行通知書等影本等件為證。

二、核本件聲請於法並不合,應予准許。又被告處罰人雖達裁處一萬五千元未繳,若以九百元折算一日,因罰鍰金額超過四千五百元,折算總額逾五日,應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以上開罰鍰總額與五日之日數比例折算,應易以拘留五日。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二十一條第一、二項裁定如文主。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二十九    日

法 官 陳 世 杰

                   書記官 林麗美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九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三重簡易庭九十年度重秩易字第二號於民國 90 年 10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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