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100年度重再小字第3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再小字第3號
- 上訴人
- 黃粵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兵宗憲、洪美滿間再審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 年12月30日本院100 年度重再小字第3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