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100年度重簡字第117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簡字第117號
- 原告
-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友才
- 訴訟代理人
- 李維倫
- 被告
- 蔡昀余
- 被告
- 蔡昀融
- 被告
- 蔡易佑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蔡立誠
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暨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秀月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贈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三月三十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