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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100年度重簡字第117號

撤銷贈與等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3 月 03 日

法官呂安樂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簡字第117號

原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訴訟代理人
李維倫
被告
蔡昀余
被告
蔡昀融
被告
蔡易佑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蔡立誠

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暨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秀月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贈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三月三十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 日

法 官 呂安樂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蕭欣怡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三重簡易庭100年度重簡字第117號於民國 100 年 03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撤銷贈與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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