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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100年度重再小字第3號

再審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1 月 20 日

法官葉靜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再小字第3號

上訴人
黃粵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兵宗憲、洪美滿間再審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 年12月30日本院100 年度重再小字第3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0 日

法 官 葉靜芳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馬秀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三重簡易庭100年度重再小字第3號於民國 101 年 01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再審之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