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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簡字第66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3 月 22 日

法官彭松江

原告
吳美慧
被告
曾俊仁
被告
黃千玲
上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辰彥律師

複訴訟代理 童雯眴律師

      周耿德律師

      黃淑怡律師

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一年四月十二日上午10時45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2 日

法 官 彭松江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何佩琪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三重簡易庭101年度重簡字第66號於民國 101 年 03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