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簡字第66號
- 原告
- 吳美慧
- 被告
- 曾俊仁
- 被告
- 黃千玲
- 上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林辰彥律師
複訴訟代理 童雯眴律師
周耿德律師
黃淑怡律師
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一年四月十二日上午10時45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1年度重簡字第66號
複訴訟代理 童雯眴律師
周耿德律師
黃淑怡律師
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一年四月十二日上午10時45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