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小字第139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柯美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北都會大樓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1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28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1年度重小字第1394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北都會大樓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1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28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