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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102年度重簡字第1259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1 月 29 日

法官洪任遠

原告
廣美針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道鴻
被告
達麗思高科技紡品服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順生
訴訟代理人
陳寶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102年11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叁萬零叁佰肆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2 年2 月間委託原告針織代工,加工款合計新臺幣(下同)13萬0,349 元,原告業已依約完成交付,詎料被告迄未付款,積欠原告前開債務,迭經催討無效,為此,爰依承攬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13萬0, 349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之事實,業據其提出針織織造單、統一發票各乙紙為證,被告則已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並陳稱:確有積欠原告130,349 元,因公司營運不善未能付款等語,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二、從而,原告依兩造間承攬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13萬0,349 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即102 年8 月6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

法 官 洪任遠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

書 記 官 馬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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