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102年度重簡字第1259號
- 原告
- 廣美針織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道鴻
- 被告
- 達麗思高科技紡品服裝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順生
- 訴訟代理人
- 陳寶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102年11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叁萬零叁佰肆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2 年2 月間委託原告針織代工,加工款合計新臺幣(下同)13萬0,349 元,原告業已依約完成交付,詎料被告迄未付款,積欠原告前開債務,迭經催討無效,為此,爰依承攬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13萬0, 349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之事實,業據其提出針織織造單、統一發票各乙紙為證,被告則已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並陳稱:確有積欠原告130,349 元,因公司營運不善未能付款等語,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二、從而,原告依兩造間承攬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13萬0,349 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即102 年8 月6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