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小字第1879號
上 訴 人即
- 原告
- 陳達衡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平、陳炳宇、陳啟仁、許慶生、羅偵甄間請
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月22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
下同)9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