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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小字第1879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呂安樂

上 訴 人即

原告
陳達衡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平、陳炳宇、陳啟仁、許慶生、羅偵甄間請

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月22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

下同)9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6  日

              法 官 呂安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姚孟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三重簡易庭102年度重小字第1879號於民國 103 年 02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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