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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簡字第1087號

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0 月 23 日

法官呂安樂

原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鄭友蕙、姜柄正間請求塗銷所有

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即原告起訴時未據繳納裁判費,又對於

中華民國102年9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93,044元,應徵第一審、

第二審裁判費1,000元及1,500元,合計2,500元,未據上訴人即

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即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及上訴,特此裁

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3  日

              法 官 呂安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姚孟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三重簡易庭102年度重簡字第1087號於民國 102 年 10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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