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43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102年度重簡字第290號

給付居間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8 月 19 日

法官呂安樂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簡字第290號

上 訴 人即

被告
吳秉蓉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謝淑華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2年7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47,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5,6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9  日

              法 官 呂安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姚孟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三重簡易庭102年度重簡字第290號於民國 102 年 08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居間報酬,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