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102年度重簡字第327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簡字第327號
上 訴 人即
- 原告
- 史金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團法人台灣省台北縣私立醒吾高級中學間請
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0月30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
下同)5,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5,750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