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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簡字第945號

給付違約賠償金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1 月 14 日

法官趙炳煌

上訴人
余以仲
即原告
三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益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賠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12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扣除上訴人前繳第二審裁判費3,200外,尚應補繳1,600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4  日

             法   官 趙炳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4  日

             書 記 官 葉子榕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三重簡易庭102年度重簡字第945號於民國 103 年 01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違約賠償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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