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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小字第1117號

給付押租金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6 月 18 日

法官彭松江

原告
張淑晶

原告與被告劉宥姍等間給付押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新台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8  日

              法 官 彭松江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何佩琪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三重簡易庭103年度重小字第1117號於民國 103 年 06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押租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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