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簡字第922號
- 上訴人
- 黃柏翰
- 即被告
- 之8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龍明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0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3年度重簡字第922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龍明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0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