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小字第1117號
- 原告
- 張淑晶
原告與被告劉宥姍等間給付押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新台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3年度重小字第1117號
原告與被告劉宥姍等間給付押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新台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