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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103年度重小字第80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5 月 02 日

法官彭松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小字第801號

原告
張淑晶

      黃鐸

原告與被告柯伊綸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台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   日

              法 官 彭松江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何佩琪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三重簡易庭103年度重小字第801號於民國 103 年 05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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