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39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小字第228號

給付租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2 月 04 日

法官彭松江

原告
張淑晶

原告與被告陳淯翔等間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新台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4   日

              法 官 彭松江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林映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三重簡易庭104年度重小字第228號於民國 104 年 02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租金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