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小字第243號
- 原告
-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明洋
- 訴訟代理人
- 張簡婷
- 被告
- 陸毅棋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6月4日下午3時3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4年度重小字第243號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6月4日下午3時3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