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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小字第243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趙炳煌

原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洋
訴訟代理人
張簡婷
被告
陸毅棋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6月4日下午3時3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

法 官 趙炳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

書 記 官 葉子榕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三重簡易庭104年度重小字第243號於民國 104 年 04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