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簡字第1640號
- 原告
- 吳美靜
上原告與被告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第三人異議
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台幣壹拾萬伍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壹佰壹拾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4年度重簡字第1640號
上原告與被告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第三人異議
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台幣壹拾萬伍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壹佰壹拾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