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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簡字第1640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25 日

法官李昭融

原告
吳美靜

上原告與被告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第三人異議

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台幣壹拾萬伍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壹佰壹拾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5  日

            法 官 李昭融

            書記官 馬秀芳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三重簡易庭104年度重簡字第1640號於民國 104 年 12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第三人異議之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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