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簡字第396號
- 上訴人
- 陳韻琪
- 即原告
- 指定送達新北市○○區○○○000號信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台北地方法院間請求確認股票所有權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4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34,64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1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4年度重簡字第396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台北地方法院間請求確認股票所有權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4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34,64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1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