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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簡字第438號

分配表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8 月 05 日

法官游婷麟

上訴人
楊竣傑
即原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明雄、黃子建、邱爵榮、林意琦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6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2,99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2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法   官 游婷麟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書 記 官 姚孟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三重簡易庭104年度重簡字第438號於民國 104 年 08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分配表異議之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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