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簡字第438號
- 上訴人
- 楊竣傑
- 即原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明雄、黃子建、邱爵榮、林意琦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6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2,99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2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4年度重簡字第438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明雄、黃子建、邱爵榮、林意琦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6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2,99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2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