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小字第116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王楊發
- 即被告
- 被上訴人即
- 原告
-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銘聰
- 訴訟代理人
- 陳乃君
黃 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分期付款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7 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 萬5,97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