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105年度重簡字第481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簡字第481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林新貴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王凱裕(原名王旭陞)
林宗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等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12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之上訴聲明為㈠原判決不利上訴人部分撤銷;㈡被上訴人林宗毅及王凱裕應再與力澧工程有限公司連帶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650萬元,及其中25萬元自105年1月5日起、50萬元自105年2月16日起、250元自105年3月7日起、325萬元自105年4月6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㈢被上訴人林宗毅應再與嘉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及被上訴人王凱裕連帶給付上訴人1,000萬元,及自104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㈣前2項所命之給付,若其中一人給付,其他人於其給付範圍內免再給付義務。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0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萬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