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36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105年度重簡字第819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19 日

法官吳智勝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簡字第819號

上訴人
林登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諭姍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 萬6,7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9  日

            法 官 吳智勝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麗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三重簡易庭105年度重簡字第819號於民國 105 年 08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