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53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105年度重簡字第909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林翠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簡字第909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陳慶松
被上訴人
即被告
鄒惠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鄒惠宇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12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5,4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

            法 官 林翠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葉子榕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三重簡易庭105年度重簡字第909號於民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