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105年度重簡字第909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簡字第909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陳慶松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鄒惠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鄒惠宇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12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5,4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