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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107年度重救字第40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15 日

法官李昭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救字第40號

抗告人
王興華

      孫 鷹

      王文元

      王方元

上抗告人與相對人喜上屋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

件(107年度重簡字第1283號),抗告人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抗

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9月27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

因抗告人王文元、王方元2人於聲請本件訴訟救助之民國107年8

月27日及提出抗告之107年10月8日前均已出境,有本院依職權調

取抗告人王文元、王方元2人之入出境資訊附於107年度重簡字第

1283號卷宗可佐,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

抗告人王文元、王方元2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親自

簽名之聲請書狀、抗告狀或委任他人代為提出聲請訴訟救助及提

起抗告之委任狀(如抗告人於補正時未入境,委任狀應經駐外單

位認證),抗告人4人並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補繳本

件應徵之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逾期未補正或繳納,即駁回抗告

,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5  日

            法 官 李昭融

            書記官 王品媛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三重簡易庭107年度重救字第40號於民國 107 年 10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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