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107年度重救字第40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救字第40號
- 抗告人
- 王興華
孫 鷹
王文元
王方元
上抗告人與相對人喜上屋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
件(107年度重簡字第1283號),抗告人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抗
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9月27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
因抗告人王文元、王方元2人於聲請本件訴訟救助之民國107年8
月27日及提出抗告之107年10月8日前均已出境,有本院依職權調
取抗告人王文元、王方元2人之入出境資訊附於107年度重簡字第
1283號卷宗可佐,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
抗告人王文元、王方元2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親自
簽名之聲請書狀、抗告狀或委任他人代為提出聲請訴訟救助及提
起抗告之委任狀(如抗告人於補正時未入境,委任狀應經駐外單
位認證),抗告人4人並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補繳本
件應徵之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逾期未補正或繳納,即駁回抗告
,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