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簡字第1816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段嘉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政哲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3 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就其敗訴部分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7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8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9年度重簡字第1816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政哲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3 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就其敗訴部分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7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8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