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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簡字第1818號

給付租金補貼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22 日

法官葉靜芳

上訴人
即被告
全球國際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定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全隆間請求給付租金補貼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11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4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2  日

              法 官 葉靜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穎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三重簡易庭109年度重簡字第1818號於民國 109 年 12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租金補貼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