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簡字第2254號
- 抗告人
- 即原告
- 黃淵泉
抗告人即原告與被告黃三藏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
民國110 年7 月13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
臺幣(下同)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
,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9年度重簡字第2254號
抗告人即原告與被告黃三藏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
民國110 年7 月13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
臺幣(下同)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
,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