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小字第3379號
- 原告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利明献
- 訴訟代理人
- 戴振文
- 被告
- 陳香如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本件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1年2月21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11年3月24日宣判。茲因原告具狀撤回訴訟,核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重小字第3379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本件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1年2月21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11年3月24日宣判。茲因原告具狀撤回訴訟,核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