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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簡字第1819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01 日

法官彭松江

上訴人
即 陳裕文
被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建志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9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10,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 日

法 官 彭松江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 日

書 記 官 許雁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三重簡易庭110年度重簡字第1819號於民國 111 年 11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票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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