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簡字第1819號
- 上訴人
- 即 陳裕文
- 被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建志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9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10,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重簡字第1819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建志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9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10,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