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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小字第3379號

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16 日

法官王凱俐

原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戴振文
被告
陳香如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本件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1年2月21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11年3月24日宣判。茲因原告具狀撤回訴訟,核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6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穎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三重簡易庭110年度重小字第3379號於民國 111 年 03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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