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0年度重簡字第7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03 日
- 當事人宇呈摩特輪業有限公司、朱俐安、陳建志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簡字第79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宇呈摩特輪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俐安 訴訟代理人 吳恆輝律師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陳建志 訴訟代理人 陳瀅亘 吳晉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4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而此規定依同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亦準用之。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2日裁定命其收受裁定後於3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2年6月9日送達上訴人,有該裁定 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附卷足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雅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 日書記官 陳芊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