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簡字第79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宇呈摩特輪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朱俐安
- 訴訟代理人
- 吳恆輝律師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陳建志
- 訴訟代理人
- 陳瀅亘
吳晉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4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而此規定依同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亦準用之。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2日裁定命其收受裁定後於3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2年6月9日送達上訴人,有該裁定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附卷足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