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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重小字第950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21 日

法官彭松江

原告
王毅欽
被告
林器宏

彭正龍

郭俊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110年度審附民字第790號),經刑事庭裁定移送審理,於民國111年3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伍仟元。

原告其餘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1  日

法 官 彭松江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1  日

書 記 官 許雁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三重簡易庭111年度重小字第950號於民國 111 年 03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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