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重小字第950號
- 原告
- 王毅欽
- 被告
- 林器宏
彭正龍
郭俊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110年度審附民字第790號),經刑事庭裁定移送審理,於民國111年3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伍仟元。
原告其餘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重小字第950號
彭正龍
郭俊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110年度審附民字第790號),經刑事庭裁定移送審理,於民國111年3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伍仟元。
原告其餘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