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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小字第1341號

給付電信費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09 日

法官王凱俐

原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游純明
訴訟代理人
王郁雯
被告
楊淑娟

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本件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1年10月27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11年11月17日宣判,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再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9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李采錡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三重簡易庭111年度重小字第1341號於民國 111 年 11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電信費,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