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小字第1341號
- 原告
-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唐明良
- 訴訟代理人
- 游純明
- 訴訟代理人
- 王郁雯
- 被告
- 楊淑娟
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本件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1年10月27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11年11月17日宣判,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再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重小字第1341號
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本件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1年10月27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11年11月17日宣判,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再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