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小字第2733號
- 原告
-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伍維洪
- 訴訟代理人
- 蘇偉譽
- 被告
- 卓建隆
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本件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1年9月22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11年10月20日宣判,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再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111年11月10日下午2時55分,在本院三重簡易庭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