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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小字第2733號

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17 日

法官王凱俐

原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訴訟代理人
蘇偉譽
被告
卓建隆

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本件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1年9月22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11年10月20日宣判,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再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111年11月10日下午2時55分,在本院三重簡易庭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7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采錡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三重簡易庭111年度重小字第2733號於民國 111 年 10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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