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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簡字第176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05 日

法官彭松江

上訴人
顏敏蕙
即原告
送達代收人
陳振瑋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連永超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4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5 日

法 官 彭松江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5 日

書 記 官 許雁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三重簡易庭111年度重簡字第176號於民國 111 年 05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