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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簡字第742號

返還牌照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08 日

法官王凱俐

原告
豐立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宏賢
訴訟代理人
黃契晴
被告
劉伯嶽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牌照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30日所為之判

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第一項關於「車牌號碼000-00」之記載,應更正為「車牌號碼000-00」。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8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李采錡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三重簡易庭111年度重簡字第742號於民國 111 年 07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牌照,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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