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重小字第3465號
- 原告
- 林筱惠
- 被告
- 徐晨翔
柯羿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1年度附民字第1593號),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9日一造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元,及自民國一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百分之二十二,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理由要領被告2人所涉加重詐欺罪分別經本院以112年度金訴緝字第36號、111年度金訴字第1560號刑事判決判處罪刑在案,而其等各自在本案詐欺集團之分工,乃原告受騙匯款之共同原因之一,原告請求被告負共同侵權損害賠償責任,自屬有據,而依前揭刑事判決僅足認定新臺幣1萬元與被告2人有關,從而,原告逾此範圍請求者,難認有據,不應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