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小字第3501號
- 原告
- 鄭政勝
- 被告
- 李玉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112年度審附民字第100號),經刑事庭裁定移送審理,於民國112年12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仟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重小字第3501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112年度審附民字第100號),經刑事庭裁定移送審理,於民國112年12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仟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