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簡字第2188號
- 原告
- 旺宏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莊友善
- 訴訟代理人
- 陳文賢
- 被告
- 東方之星特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傅秀香
- 訴訟代理人
- 蔡文玉律師
周忠和
當事人間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本件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2年12月7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13年1月11日宣判,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再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三重簡易庭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