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重小字第1206號
- 原告
-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唐明良
- 訴訟代理人
- 蘇秋慧
- 訴訟代理人
- 游純明
- 被告
- 王妙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9,891元,及自民國112年4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重小字第1206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9,891元,及自民國112年4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