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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重小字第3251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29 日

法官王凱平

原告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訴訟代理人
黃顗宸
被告
李政宏
訴訟代理人
李坤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零參佰肆拾貳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四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一期新臺幣肆佰元、第二期新臺幣伍佰元、第三期新臺幣陸佰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暨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及本案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理由要領原告主張被告前向其申辦信用貸款,迄今尚積欠新臺幣5萬0342元及約定遲延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等情,業據提出信用貸款線上申請書、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暨增修同意書、客戶往來明細表、中華郵政定期二年期機動利率歷史利率表等件為證,堪信屬實。

被告雖否認本件債務,惟依原告所提信用貸款線上申請書所載被告個人資料均屬正確,為被告所不否認,參以本件乃線上申辦,並經簡訊密碼驗證成功,足見應為被告本人所申辦無訛,此外,被告復未能提出其他反證證明遭他人冒名申辦本件貸款,核其所辯,難以採信。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家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三重簡易庭112年度重小字第3251號於民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借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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