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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重小字第3465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22 日

法官王凱平

原告
林筱惠
被告
徐晨翔

柯羿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1年度附民字第1593號),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9日一造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元,及自民國一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百分之二十二,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理由要領被告2人所涉加重詐欺罪分別經本院以112年度金訴緝字第36號、111年度金訴字第1560號刑事判決判處罪刑在案,而其等各自在本案詐欺集團之分工,乃原告受騙匯款之共同原因之一,原告請求被告負共同侵權損害賠償責任,自屬有據,而依前揭刑事判決僅足認定新臺幣1萬元與被告2人有關,從而,原告逾此範圍請求者,難認有據,不應准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楊家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三重簡易庭112年度重小字第3465號於民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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