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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小字第4187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08 日

法官王凱俐

原告
三毅交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坤昌
訴訟代理人
李尚謙

原告與被告張拓文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03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

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李采錡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三重簡易庭112年度重小字第4187號於民國 113 年 01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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